再审研究所论述的问题涉及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各个主要方面,其中对民事再审的各个相关概念、再审诉权、再审诉讼标的、再审案件的管辖、再审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主观要件和法定事由、再审程序背后的各项理念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
再审审查中,当事人提出的新主张(新理由)是指原审中没有提出而在申请再审中提出的主张(理由)。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新主张(新理由),除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新事实、诉讼时效抗辩外,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也有争议。
误区一:再审申请书不重要 误区二:不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材料可提高再审率 误区三:再审审查案件三个月内必定审查完毕 误区四:询问等于开庭,所有审查案件都要询问 误区五: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主张的理由不能纳入再审审查范围 误区六:申请再审期间对需要鉴定的问题无法审查 误区七: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至少申请再审一次 误区八:驳回裁定具有如判决般的法律效力 误区九:再审无须缴纳诉讼费 误区十:再审就是全案审 误区十一:法院依职权纠错等于依职权再审 误区十二:民事抗诉案件“凡抗必审”
因逾期申请再审而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能否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呢?在刑事案件方面,当事人不仅可以在与其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后而且可以径行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法律在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方面并无作出期限和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的限制,而且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检察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条重要途径,申诉材料也只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来料来源之一。
就再审审查标准而言,我国遵循的是从严、适度的原则,民事诉讼法将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形限定在“有再审必要”的限度内,即以“再审后改判”作为启动再审的一般原则,将“再审后维持”作为启动再审的例外情形。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分别对应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以及特定事项变化,审查标准应当区别不同情形适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