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0 年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5 大方面提出 28 项配套举措。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原则上“上提一级”受理。由于立法未进一步细分再审申请对应的法院层级和标准,一些案件终审生效后,败诉当事人不考虑裁判对错,仅因“上提一级”增加了改变生效裁判的可能性,就随意申请再审。这样既不利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也占用了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大量司法资源。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收案数从2016年的8884件陡升至2020年的22383件,再审申请驳回率一直在90%以上,存在较严重的“程序空转”现象。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抓手。加强和改进法官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助推器”作用,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不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信访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或者自愿放弃救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法院就针对不服刑事生效裁判而提起的申诉审查程序全梳理不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也就是俗称的遭遇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当事人提申诉、检察院提抗诉、法院自查再审的三种方式进行纠错。
践行群众路线,弘扬廉洁文化廉洁文化,是指人们关于廉洁的知识、信仰、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社会评价。它以“廉洁”为主题,以“文化”为载体,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
民事诉讼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及制度构建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通过对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救济案外人权益;二是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即由案外人起诉请求撤销生效裁判中与其权益相关的部分获得救济;三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案外人另行起诉制度,即由案外人以原审当事人为被告另行起诉主张权益,获得新的判决得到救济。
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须知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先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作出驳回通知书后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