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完善内设机构设置、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在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通过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检察建议的类型包括哪些?(一)再审检察建议;(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的情形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责任人员或者组织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业惩戒,或者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的;其他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可以向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情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执行机构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诉讼活动中其他需要以检察建议形式纠正违法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规范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庭审终结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何办理?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8月2日起实施。《意见》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和职能定位,详细规定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程序、案件范围、议事程序、议事规则等运行机制及委员履职保障、责任承担等。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等予以说明。
《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法发〔2019〕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9年9月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6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9年10月28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旨在从审判机制上避免最高人民法院本级生效裁判之间发生法律适用分歧,并及时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业已存在的法律适用分歧。
当事人想要通过申请回避的方式,换掉一个法官,其实非常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法官应当回避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就是法官本身与这个案子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比如亲戚关系,法官就需要自己主动回避。自行回避的情况其实没什么可说的,都是确定的情形。主要是另一种情况,就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人回避,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存在不公平公正行为,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换掉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