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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研究专栏简介

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 抚养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日期:2023-08-23 点击:27次

    抚养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本期刊发的“抚养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由我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熊燕审判团队整理而成,对离婚后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可否主张逾期支付抚养费的利息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

  • 房地产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日期:2023-08-23 点击:23次

    房地产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本期刊发的“房地产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由民事审判庭丁康威审判团队和余艺审判团队整理而成,对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点认定、承租人提前弃租后出租人减损措施的认定、存在部分违法建筑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果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

  • 涉夫妻财产协议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日期:2023-08-23 点击:22次

    涉夫妻财产协议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本期刊发的“涉夫妻财产协议的离婚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由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熊燕审判团队整理而成,对离婚协议中处分与他人共有房产的效力、协议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

  •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3-08-21 点击:35次

    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 当事人在诉讼中将争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未替代原权利人参加诉讼的,转让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20 点击:32次

    当事人在诉讼中将争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未替代原权利人参加诉讼的,转让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案件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案涉债权的转让人是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确立的「当事人承继」原则,应肯定转让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即诉讼中转让争议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有权对该案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司法解释关于「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的规则仅适用于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转让,不涉及诉讼中债权转让问题。

  • 对当事人就再审裁判提出申诉的处理
    日期:2023-08-20 点击:26次

    对当事人就再审裁判提出申诉的处理讼争案件业经再审审理程序,且系人民检察院抗诉之民事再审案件故程序上应严格把关。当事人所提供之申诉材料并不足以推翻已决案件生效裁判所认定之事实,亦不足以否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之理由,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申诉程序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应不予正式立案审查。

  • 关于申请再审或申诉所需材料
    日期:2023-08-19 点击:25次

    关于申请再审或申诉所需材料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各2份。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各2份。

  • 重视三个环节做好民事检察监督复查
    日期:2023-08-19 点击:27次

    重视三个环节做好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确保民事案件的个案监督结果正确。个案诉讼监督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个案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促使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以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民事案件的个案检察监督正是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启动再审程序而实现,复查程序具有确保个案检察监督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正确,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监督权的功能。

  • 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
    日期:2023-08-19 点击:27次

    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从逻辑上说,社会效果既可以通过法律获得,也可以在法律之外获得,但在司法中寻求社会效果应当主要通过法律或法律之内实现;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并在严格的规则和程序导向下,才可以“变通适用法律”。事实上,在法律之内存在着满足社会效果实现的巨大空间,只要本着良知,充分、正确地运用多种可行的方法,就可以将社会效果最大化,当然,这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 在法律之内寻求司法的社会效果的必要性
    日期:2023-08-19 点击:34次

    在法律之内寻求司法的社会效果的必要性社会效果既可以从法律之内求得,也可以从法律之外求得。但是,笔者认为,如果要从理性的角度来看的话,在司法过程中寻求社会效果应该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规则和程序的导向下才可以变通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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