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依法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在适应个案差异和进行个案证据的认定与解释上,自由裁量权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只要失去制约或限制,任何权力都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概莫能外。该权力为避免法官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创造了条件,但它也是最需要被约束的权力,否则可能成为少数人任性或寻租的挡箭牌,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具体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对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进行阐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相关的要求。如对于诉讼证据的表述原则、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中明确,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写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及人民法院对争议证据认定的意见和理由;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意见和理由。
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释明的55种情形在民事诉讼中,释明是法官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力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释明可以在立案、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判决后等阶段行使,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发问、询问、告知等。释明的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解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等。本文梳理了现行规范中法院应当释明的55种情形。
案件“久押不决”现象需要制度性反思“久押不决”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过久,案件仍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或二审阶段而尚未审结的现象。近年来,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开展了对久押不决刑事案件的集中清理纠正专项活动,但仍存在着“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现实问题。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阶段若干程序问题研究司法实践中,随着民事再审审查案件的日益增多,民事再审审查职能的日益分散,民事再审审查中出现了一些程序性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这些程序性问题包括:1.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未上诉且二审未改判的裁判申请再审该如何处理;2.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生效裁判能否申请再审;3.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起算点如何确定;4.当事人在再审审查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该如何处理;5.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提出的新主张(新理由)应否审查。
关于对民事调解书监督的规定对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本规则没有区分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的适用情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
激活辩护者,一定要激活审判者如果法官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流于形式,则辩护意义不大。所以,要想真正激活中国的辩护者,一定要激活中国的审判者,让法院真正有权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
相对不起诉非刑罚责任衔接问题探析相对不起诉非刑罚责任衔接的着眼点是轻罪社会治理问题,启动和裁量主体是检察机关,本质上是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惩戒。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非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裁量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给予被不起诉人何种非刑罚处罚的决定主体不明确,不起诉公开宣告对行为人和社会公众行为价值引导不够,检察机关对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跟进监督和分析研究不足,这些问题影响了相对不起诉的价值功能。可从完善相对不起诉非刑罚责任衔接立法规定、优化适用程序、健全制度机制三个维度,推进相对不起诉非刑罚处罚的规范化适用。
关于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时其是否享有选择权的规定案外人救济制度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础上,新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为案外人权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济渠道的同时,因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容易导致认识上的偏差,有必要厘清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适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行政滥诉的司法认定及规制滥诉行为与不良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认定行政滥诉要结合行政滥诉的构成要件综合考虑,特别是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诉的利益,重点关注这种诉的利益是否具有直接性、相关性,对于相对人采取滥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轻重程度情节进行考量并结合滥诉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综合评判,最终通过司法认定其行为属于行政滥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