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除了前面总结的申诉成功原因,还有司法机关。与此相关的是运气,你付出了再多努力,司法机关也可能不采纳,申诉成功需要运气。依靠运气的申诉制度,是产生迷茫的最主要原因,也会让人感到不安全,但是,也只能依靠这种司法制度申诉,毕竟,有罪来自这种司法机制,宣告无罪,也要依靠这个机制。再审改判无罪案例,还是预示着一点点希望。还是要重视这个机制,如果游离于这个制度之外,一味地上访,甚至不知道自己冤在哪里,还是一味地坚持不是那么有说服力的当年的辩护意见,即使有再大的冤屈,决策者也不知道。
民事检察监督复查制度监督复查制度的程序价值意义:监督复查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规、补救性救济制度设计,目标是尽力保障个案监督正确,精准监督减少涉诉信访的发生,实现检察权自我纠错的价值。同时这也应当是申请人申请再审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了。
律师代理申诉的角色定位律师代理申诉的方式。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于解决申诉难、乱申诉和无理缠诉缠访,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增强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信访法治化的必要路径和必然趋势。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实行以自愿代理为原则,以强制代理为例外的探索,即在规定情形范围内要求强制代理申诉。
如何把司法申诉交给律师代理由律师代理司法申诉,从前几年就已经在一些地方进行试行了。但那只是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方面的一种衔接联动而已。律师在这里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代理或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向检察院机关反映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协助检察机关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在这几个职责中,只有代理提起申诉才是律师代理司法申诉的真正职责,其他的只是联动中与检察机关的配合问题,而更重要的职责应该是申诉引起再审过程中的代理。
最高院对再审制度的纠偏有哪些意义?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制度进行了纠偏。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的案件范围将不再受《办法》第十三条的限制,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事由除了法律适用有误之外,还包括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有异议的情形。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研究如何以新理念引领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真正做强民事检察,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民事检察监督是以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司法人员违法监督三种片段式的、以事后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应当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引,牢记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职责,全面加强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研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目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现实问题,本文在总结分析现行民事执行检察实践困境的基础上,结合民行检察工作实际,从司法实践层面探究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路径,以期改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环境,促进司法公正。
浅谈两法修改对控申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简称“两法”)的修改实施,赋予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新的工作职责,对受案范围、工作方式及要求做了重大调整。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由封闭趋向开放,案件类型由单一趋向多元,工作职责由转送趋向办理,监督效力由柔性趋向刚性。面对控申检察工作迎来的新的任务和挑战,本文从两法修改对控申部门的影响、新要求、控申干警转变执法理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机制等方面加以论述,努力做好两法赋予控申部门的新职责。
做实行政检察,让群众有实实在在获得感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专家杨建顺教授对此给予肯定评价,“听证的实质是当事人就引起行政争议的事项进行答辩防御,也是体现程序之形式公正的最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为履行职责而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方式,从而为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提供前提性和基础性的支持。”
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的思考民事诉讼法正式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已有七年,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甚至逐渐成为基层检察机关最主要的民事监督案件类型。但不容忽视的是,在案件法律关系之外,监督过程中法院、检察机关以及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博弈关系也对检察监督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结合办案实际,对三方之间博弈关系进行分析,以期探索三方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