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再审申诉研究专栏简介

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
    日期:2023-08-13 点击:42次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 民事冤假错案,三步解决方式
    日期:2023-08-11 点击:214次

    民事冤假错案,三步解决方式向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就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那个法院对应的检察院提出申请。这里提醒大家,申请检察监督也有时间限制,是在法院驳回你的再审申请后,或者再审判决发生效力后2年之内提出申请。

  • 政府会议纪要的法律属性及效力分析
    日期:2023-08-11 点击:474次

    政府会议纪要的法律属性及效力分析政府会议纪要一般是根据政府会议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整理而成,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重要材料,具有为会议讨论事项提供依据和备忘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第八条,公文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十五类。其中,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 开庭时,法官问这10句话,暗示就很明显了!
    日期:2023-08-07 点击:145次

    不少法官一年可能要经手案件几百个,他们见识过太多太多同类案件。不夸张地讲,他们扫一眼起诉状,就知道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案件争议焦点何在?考虑到当事人可能带有的情绪,有些话法官不便于直接挑明,往往通过灵活发问,来给律师和当事人以启发。所以,法官在庭审中提问,通常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无论律师还是当事人,都应该认真去听、去理解。结合庭审实际,列举法官问过的10句话,来看一看法官想要表达的真实含义。

  • 法官视野下的法官裁判思维
    日期:2023-08-04 点击:61次

    法官视野下的法官裁判思维裁判思维是每位法官在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时都必然会遇到的问题,探讨裁判思维就是要探讨其基本规律。围绕裁判思维这一主题,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 论专家论证意见书的证据力
    日期:2023-08-03 点击:92次

    论专家论证意见书的证据力,专家论证意见书需要“合法化”,在国家独立审判体制尚未完全形成、审判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完全到位、律师的执业环境尚未得到实质性改善、法官与律师的合作关系尚未真正形成的背景下,任何程序都应该有法可依,既然诉讼出现了诸多问题,就更应该从正面来给出相应的回应与改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9年就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出台了文件,明确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专家咨询委员的任期、联系机构、提请咨询和论证的程序、经费保障等。

  • 到底什么算是错案?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是什么?
    日期:2023-08-02 点击:54次

    到底什么算是错案?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是什么?错案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觉得还是要依照法律规定。错案由谁来认定?当然是人民法院。如果撇开人民法院说哪个案件是错案、哪个不是错案,那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乱套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认定为有罪,那么,未经人民法院裁判,任何案件都不能认定为错案,这也是必然的结论。

  •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8个问题的解答
    日期:2023-07-31 点击:53次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8个问题的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申请公司破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就破产派生诉讼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同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相关诉讼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也可以申请再审。

  • 论裁判文书的法条援引
    日期:2023-07-27 点击:128次

    论裁判文书的法条援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遵循。作为记录、反映法院裁判活动过程与结果的裁判文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内容是基本的要求。但是实践中,有些裁判文书存在着未能援引法条原文或未对法条进行解释等问题。当前的裁判文书改革,在强化说理的同时,不应忽视援引法条并释法这一基本前提。

  •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日期:2023-07-24 点击:36次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推荐律师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