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不能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又告知当事人就此另行主张权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已经作出了否定性判断,故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即使当事人日后基于新证据而主张权利,由于其诉讼请求依据的仍然是同一事实,也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而非重新起诉。第三,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人民法院可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
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应先从二审案件开庭做起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的痼疾。尽管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广大律师普遍质疑和呼吁,但二审不开庭问题依旧没有改变。中央政法委和中央政法各机关之前纷纷出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希望不能“雷声大、雨点小”。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保障律师辩护权应当先从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做起。
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检察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社会效果是司法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社会效果在所有的国家,都是司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对所有司法机关来说都是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要素。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该强调社会效果。
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效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在法律之外寻求社会效果,决不意味着违背法律去寻求社会效果,而更多地是要求审判人员多做一些法庭外的工作:(1)使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正义性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人都能了解和明白,使客观公正变成大家的共识,变成社会的共识,这就需要增强裁判的说服力;(2)通过转变作风,做一些延伸性工作(例如沟通协调工作),使裁判的社会效果最大化;(3)通过审判人员的工作把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程度。
关于生效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事实认定效力的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裁决书中有关“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观点,将已决事实免证规则的适用引入到相关事实在裁判文书中呈现位置的具体问题上,此前的实务文章对此着墨甚少,故本文旨在梳理各方观点供参考交流,并借此引起大家的关注和思考。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民事冤假错案,三步解决方式向同级的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就是向作出生效判决的那个法院对应的检察院提出申请。这里提醒大家,申请检察监督也有时间限制,是在法院驳回你的再审申请后,或者再审判决发生效力后2年之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