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冤假错案重审后判错案的,受害人该如何维权?虽然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但是在实践中必须少。除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之外,其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当事人可以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扛牢纠防冤假错案的主导责任审查申诉是检察机关纠防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拥有事后监督和事后救济的双重性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尽管有阻力有困难,但具有回看拘捕诉判全程、检视错误瑕疵的独特视角,能够发挥对内制约、对外监督刑事办案的独特职能。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做好“亡羊补牢”的工作,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两审终审制,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只能是通过申诉,申请再审申诉应由申诉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诉状,并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抄本。申诉状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指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及申诉要求。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若认为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的,还应提供有关证据或线索。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需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活动的本质。民事诉讼活动总体上可以分解为: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法官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法官以审核认定的证据为基础或者综合自认、推定、司法认知等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就要审查民事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错误,监督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至254条明确了可以再审的几种情况。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也包括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启动的再审案件。该程序的设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是一种特殊的事后纠错和救济程序。
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反映诉求的途径请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22。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若干重点条文解读2021年8月1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正式施行。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两年申请监督期限、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调阅副卷、对虚假调解书监督、复查制度等内容是本次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修订的重点内容,通过从这些重点条文的修订背景、相关概念的内涵外延、职能作用发挥、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来解读规则,有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的规则,推动实现民事检察依法监督、精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