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信访申诉专栏简介

申诉权与信访常常相连,人们通常称为信访申诉或申诉信访,它们不是进入法院的一项诉讼活动,其性质上是申辩、陈述权,属于行政性质,具有浓郁的监督色彩。

  •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与刑事申诉检察工作
    日期:2023-10-07 点击:57次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与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面对日益严峻的涉法涉诉信访形势,中央决定推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成为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新起点,这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案复查、便利申诉等原则,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公开制度、强化反向审视和源头治理、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援助、加强刑事申诉检察组织建议,为在新形势下全面正确履职打下良好基础。

  • 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使用指南
    日期:2023-10-06 点击:148次

    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使用指南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首先要进行账户注册,登录您注册填写的邮箱进行账户激活,用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即可进行网上信访了。

  • 网上申诉信访指南
    日期:2023-10-06 点击:30次

    网上申诉信访指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当事人委托其他公民代为申诉,通过互联网提出的,暂不受理,但可到原一审法院申请网上视频接访,或者直接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窗口申诉。

  •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
    日期:2023-10-05 点击:36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日期:2023-10-05 点击:36次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行、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3-09-28 点击:25次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引导信访人员合法维权,切实把信访维权纳入法治化轨道,增强全民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本指导意见。

  • 关于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和代理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23-09-23 点击:28次

    关于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和代理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的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案件,鼓励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当事人未委托律师代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告知或建议其委托律师代理。当事人经济困难且委托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检察机关可以告知其依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受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越级信访虽然本身违法,但不属于寻衅滋事,公安机关仅以越级信访认定上访人寻衅滋事,适用法律错误
    日期:2023-09-16 点击:61次

    越级信访虽然本身违法,但不属于寻衅滋事,公安机关仅以越级信访认定上访人寻衅滋事,适用法律错误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也负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义务。国家《信访条例》第十六条及《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均有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场所提出,可见信访人不得采用走访形式越级上访。

  • 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
    日期:2023-09-15 点击:24次

    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和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急事急办;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 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日期:2023-09-15 点击:19次

    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其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反映重要来访情况,向地方和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建议。

推荐律师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