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中,如果囿于原审思路,单纯重复此前诉讼意见,一般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如果能提供新证据,或组织与原审完全不同的新意见,则有更大可能推进听证、询问,乃至取得最终的有利裁判。因此,再审阶段可结合具体案情,重点收集新证据、开拓新思路,以发掘更多有利事实。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并非所有新提交的证据均属于再审新证据,只有达到“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这一实质性条件,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实践中需要特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