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一审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能否申请再审?诉的利益,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必须通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其中必要性是指有无必要通过本案判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通过本案判决能否使纠纷获得实质性解决。诉的利益在申请再审阶段表现为再审利益,即有无必要或者可能通过本案再审使当事人的诉请获得实质性解决。即便当事人在一、二审阶段具备诉的利益,但申请再审阶段出现新的法律事实,导致当事人丧失诉的利益,则当事人申请本案再审亦不具有再审利益。
违法强拆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可得补偿再审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和平区政府)因被申请人王娜诉其强制拆除房屋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5)辽行终字第003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审查,并于2015年10月20日下午在本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和平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双春、被申请人王娜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当庭拍照、复印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是否允许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能否当庭就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拍照或者复印?有两种常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案件尚未审结,庭审笔录涉及审判机密,不允许拍照或复印;第二种观点认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他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当事人都有权拍照或者复印。
一审已认定,上诉未提及,不得作为申请再审理由对一审判决中已作出认定问题,如当事人在上诉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有违《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另依《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规定,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问题,故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
最高法院裁判:并无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提起诉讼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上签字再审申请人北海荣钦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海市叶开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叶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19)桂民终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再审判决作出后如何处理原执行裁定的请示的答复函,本院认为,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本案中,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给付裁定的抵债标的额没有超出再审判决所确认标的额,因此,是否需重新评估,关键看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执行程序合法,则维持原执行裁定的效力,继续执行,否则应予纠正,重新评估。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能否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由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不属于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而不能以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为由,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如何确定被征收人?再审申请人陈麟锋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亚市政府)、海南省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三亚市住建局)及原审第三人孙秋爱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琼行终5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以工程审计没有完毕、工程量及价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实际施工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高宗友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山水公司)、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江北水城度假区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2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申33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事申请再审制度的修改过程第一处重大改动,是将1991年民诉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所谓的再审提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