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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专栏简介

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在原一审判决被再审撤销、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之后又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应予受理
    日期:2023-08-20 点击:20次

    在原一审判决被再审撤销、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之后又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应予受理

  • 当事人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
    日期:2023-08-20 点击:20次

    当事人未经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

  • 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20 点击:19次

    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由于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 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20 点击:21次

    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否可以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经研究,答复如下: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 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再审后,可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日期:2023-08-19 点击:23次

    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再审后,可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法院依职权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经再审后认为原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 当事人就一审或二审生效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日期:2023-08-18 点击:13次

    当事人就一审或二审生效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当事人就生效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再次申请再审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审查。

  • 再审诉讼中,一审原告仍可以另诉为由,撤回起诉
    日期:2023-08-18 点击:26次

    再审诉讼中,一审原告仍可以另诉为由,撤回起诉广东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15号“某银行与某贸易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民事再审诉讼中,原审原告能否以另诉为由撤回原审起诉——农行流花支行诉原辰熙公司、肖汉、肖文华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王维,广东广州中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争鸣·民事再审程序疑难问题》(201603/57:23)。

  • 再审申请书(民事、行政申请再审用)
    日期:2023-08-18 点击:46次

    再审申请书(民事、行政申请再审用)“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栏,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出生时间、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等;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 法院向在境外的当事人送达时仅向其国内住址送达并公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日期:2023-08-16 点击:20次

    法院向在境外的当事人送达时仅向其国内住址送达并公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余某芬及一审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
    日期:2023-08-15 点击:16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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