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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专栏简介

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既包括协议折价、申请拍卖,还包括“以房抵债”
    日期:2025-03-11 点击:20次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既包括协议折价、申请拍卖,还包括“以房抵债”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178号民事裁定(2021年 12月17日)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晋民再123号民事判决(2022年5月 19日)

  • 股东没有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该决议一定无效吗
    日期:2025-03-03 点击:13次

    股东没有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该决议一定无效吗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24号民事裁定(2015年11月26日)

  • 当事人庭审提交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但一二审法院未对此论述说理,被高院指令再审并中止判决执行
    日期:2025-02-28 点击:23次

    当事人庭审提交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但一二审法院未对此论述说理,被高院指令再审并中止判决执行

  • 抵押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日期:2025-02-23 点击:46次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抵押权纠纷,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案涉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赵继胜依法享有抵押权。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均予认定,本院亦予确认。当事人在再审中的争议焦点为:抵押权人赵继胜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对此,本院结合上述查明的案涉事实予以认定,同时对原审判决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一并作出评价。

  •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确有错误依职权启动再审的途径有哪些
    日期:2025-02-18 点击:29次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确有错误依职权启动再审的途径有哪些

  • 再审改判典型案例之朱某甲诉某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日期:2025-01-08 点击:43次

    再审改判典型案例之朱某甲诉某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宿舍作为职工工作休息的场所,应将其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进而认定属于视同工伤情形,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也为行政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效指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 再审改判典型案例之某洗砂厂与某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日期:2025-01-08 点击:36次

    再审改判典型案例之某洗砂厂与某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再审判决认为,某洗砂厂在其采矿许可经营期限内,因案涉高速公路的建设,与某交建公司签订了意向书,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压覆,导致某县国土资源局未予办理采矿证延续登记手续。根据相关鉴定报告,某洗砂厂矿区受高速公路建设影响的资源量占矿区总资源量的86%。

  • 再审改判典型案例之某保险公司与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5-01-08 点击:63次

    再审改判典型案例之某保险公司与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再审判决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吴某某系被保险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之范畴,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 再审改判典型案例之蔡某某诉龚某甲、龚某乙、崔某健康权纠纷案
    日期:2025-01-08 点击:28次

    再审改判典型案例之蔡某某诉龚某甲、龚某乙、崔某健康权纠纷案再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冲撞、阻拦、抢夺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因此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围。

  • 再审改判不认定背靠背条款,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日期:2025-01-08 点击:67次

    再审改判不认定背靠背条款,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中 “背靠背”付款方式下,付款义务是确定的,付款义务人在他人处的应收债权何时得以实现需要一个过程,期限并不确定、能否实现也不确定。但是,无论结果如何,均不能免除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即二者并不构成对价关系或条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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