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申请再审的情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不可申请再审的情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再审案件审判程序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的条件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2008年《审监解释》第五条规定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这次修改为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一致。并且起算点明确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
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发回重审时,审委会成员是否应当回避我国的法律未明确规定一审判决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案件不能发回重审,也未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回避制度。在现行诉讼法中唯一能够体现审判委员会集体回避情形的是在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中。
民事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如何认定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收到终审判决之日并非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算点高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
未经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是否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其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最高院: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要求直接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建设工程价款明确约定了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发包人仅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否则,如果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在实际工程造价超出约定的情况下,会导致实际施工人实际获得的价款大于承包人依据约定从发包人处能够获得的价款,实质上是鼓励了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
拒不参加审判程序的当事人,即便有新证据,也不能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当事人一直回避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一审、二审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