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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专栏简介

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的条件
    日期:2023-04-13 点击:74次

    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的条件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2008年《审监解释》第五条规定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这次修改为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一致。并且起算点明确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

  • 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发回重审时,审委会成员是否应当回避
    日期:2023-04-12 点击:149次

    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发回重审时,审委会成员是否应当回避我国的法律未明确规定一审判决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案件不能发回重审,也未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的集体回避制度。在现行诉讼法中唯一能够体现审判委员会集体回避情形的是在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中。

  • 民事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如何认定
    日期:2023-04-11 点击:22次

    民事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如何认定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 收到终审判决之日并非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算点
    日期:2023-04-08 点击:23次

    收到终审判决之日并非再审期限的起算时间,判决生效之日为起算点高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

  • 未经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是否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
    日期:2023-04-08 点击:26次

    未经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是否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再审申请人虽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二审法院以其未提起上诉为由对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予审查并无不当。其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其关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 最高院: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要求直接与发包人进行结算
    日期:2023-04-08 点击:81次

    最高院: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要求直接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建设工程价款明确约定了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发包人仅在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否则,如果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在实际工程造价超出约定的情况下,会导致实际施工人实际获得的价款大于承包人依据约定从发包人处能够获得的价款,实质上是鼓励了违法分包和层层转包。

  • 拒不参加审判程序的当事人,即便有新证据,也不能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日期:2023-04-05 点击:25次

    拒不参加审判程序的当事人,即便有新证据,也不能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当事人一直回避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一审、二审程序,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并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应有诉讼权利的范围。

  • 再审审查阶段新证据应以高度盖然性“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认定
    日期:2023-04-05 点击:32次

    再审审查阶段新证据应以高度盖然性“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认定

  • 浅析再审案件的受理审查中凸显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日期:2023-04-05 点击:29次

    浅析再审案件的受理审查中凸显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而再审审查作为再审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直接决定着再审程序能否启动,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救济。目前,法院在受理再审案件时,往往面临着审查条件的严格性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即时性的摩擦,这不仅给法院的受理审查带来不便,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 再审程序中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吗
    日期:2023-04-05 点击:34次

    再审程序中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吗A公司虽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其并未向本院列明或提交新的证据,仅是申请法院或申请调查令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调取证据,对此,本院认为,因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故对其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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