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的例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此类案件所涉执行款项一般较为紧急,且涉及当事人基本生存权利,停止执行可能给当事人的生活或者医疗救治等方面带来较大影响,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对上述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规定了先予执行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关于再审案件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原则和可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关于再审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以及再审判决的效力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即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是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而设立的特别救济程序,不属于案件审理的通常救济程序,因此,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对存在的错误和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予以纠正,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
再审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对本院作岀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的,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7条第4项的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原审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再审应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当事人还有何途径救济?我国司法审级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对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那么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是否就此终止呢?其实不然。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关于再审判决与审理的31个裁判观点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申请再审与申诉信访的区分研究人民法院及其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公民可以就它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作为民主权利的申诉权与信访常常相连,人们通常称为信访申诉或申诉信访,它们不是进入法院的一项诉讼活动,其性质上是申辩、陈述权,属于行政性质,具有浓郁的监督色彩。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三层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享有审判监督权。
录音证据认定的10个再审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以存储媒介进行界定,录音资料存在两种证据属性,即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属于电子数据,除此之外属于视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