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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专栏简介

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是否即应认定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
    日期:2023-06-06 点击:27次

    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是否即应认定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再审申请人段媛媛因与被申请人颜奕、林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股东矛盾无法协商且都不愿或无法退出,强制解散公司是唯一解决途径
    日期:2023-06-05 点击:29次

    股东矛盾无法协商且都不愿或无法退出,强制解散公司是唯一解决途径,再审申请人董某某、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冠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
    日期:2023-06-05 点击:24次

    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实施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再审申请人上海钢翼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翼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上海闽路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路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结。

  • 执行依据进入再审程序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日期:2023-06-04 点击:39次

    执行依据进入再审程序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应当中止审理?申请执行人甲依据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乙所有的房屋,该房屋已被查封,案外人丙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执行所依据的民事判决被再审法院提审进入再审程序。

  • 合同义务不能成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日期:2023-06-04 点击:61次

    合同义务不能成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再审申请人乔连生因与被申请人蚌埠日报社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二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会否自动丧失股东资格
    日期:2023-06-03 点击:37次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会否自动丧失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不会自动丧失股东资格。

  • 能否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日期:2023-06-03 点击:27次

    能否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付款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再审申请人山西省晋剧院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建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5-31 点击:246次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一是合议制,二是独任制。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仅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其他依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所有依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釆用合议制审理。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
    日期:2023-05-31 点击:227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应当再审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5-31 点击:152次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应当再审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中的“剥夺”是指原审开庭过程中根本就没有赋予当事人辩论权利。原审庭审中对于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或者反复陈述的,人民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进行及时制止,以及第二审程序依法采用书面形式审理的,不属于本项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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