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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再审专栏简介

省高院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流程及再审案例。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的公告
    日期:2023-09-05 点击:31次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民事案件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的公告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在2021年度的统计数据发布前,以贵州省2020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547元的标准,贵州省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法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为38273.5元以下;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为38273.5元以上(不含本数)153094元以下。此后,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更新的,以更新后统计数据为准。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2023-09-04 点击:14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基层法院,并认真贯彻执行。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
    日期:2023-09-04 点击:12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本院裁判文书的流程规定(试行)
    日期:2023-09-04 点击:20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本院裁判文书的流程规定(试行)为依法、及时、规范、真实地公布本院生效裁判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若干意见
    日期:2023-09-04 点击:21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切实提高司法公开水平,增进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我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法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情况,请形成书面报告,于2013年11月20日前报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 关于统一全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会议纪要
    日期:2023-09-04 点击:14次

    关于统一全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会议纪要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发布实施后,全省法院对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其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条款解释、交强险赔偿是否分项、是否应预留份额给未参加诉讼受害人、无证驾驶或醉驾保险人应否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等问题存在争议,案件裁判不尽统一,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

  •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日期:2023-09-04 点击:16次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为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日期:2023-09-04 点击:7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创新和加强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提高审判管理的效能和审判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大力推动我省审判管理工作跨跃式发展,全省各级法院要对审判管理部门职能和司法资源进行整合,着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体系和全省法院上下一体的审判管理工作格局。全省各级法院均应设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首先解决审判管理“谁来管”的问题。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接收工作规范(试行)
    日期:2023-09-04 点击:11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接收工作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我院在立案、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与复查、再审、执行阶段的各类案件。

  • 北京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
    日期:2023-09-04 点击:35次

    北京法院登记立案实施办法为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规范登记立案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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