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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再审专栏简介

省高院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流程及再审案例。

  • 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定并未赋予原生效裁判不能被再审的既判力
    日期:2023-09-02 点击:28次

    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定并未赋予原生效裁判不能被再审的既判力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青高法(2009)200号请示报告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中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试行)
    日期:2023-09-02 点击:13次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试行)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审判监督工作公正、高效的进行,提高再审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日期:2023-09-02 点击:31次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上述案件当事人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依法受理;上述案件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经原审法院释明,当事人坚持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将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卷宗和释明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法院。

  • 关于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
    日期:2023-09-02 点击:13次

    关于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和法律共同体成员,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重要作用。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协同推进类案强制检索机制,依法规范司法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
    日期:2023-09-02 点击:13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推进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暂行办法
    日期:2023-09-02 点击:15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暂行办法为规范本市法院办理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期:2023-09-02 点击:19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后答疑应围绕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不能当即答疑的,立案部门应在三日内将申请再审材料及移送表移送原审判庭。原审判庭应在收到材料后十日内完成判后答疑工作。判后答疑应当制作笔录并按要求填写判后答疑表,笔录及答疑表均应由再审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 省法院审监二庭要求在办理再审案件中必须实施类案检索
    日期:2023-09-01 点击:24次

    省法院审监二庭要求在办理再审案件中必须实施类案检索类案检索的过程就是法官学习和深化认识的过程,审监二庭通过在再审案件中全面实施类案检索,以期达到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司法和提升审监法官业务能力的目标。

  • 民事再审申请书(甘肃省高院)
    日期:2023-09-01 点击:11次

    民事再审申请书(甘肃省高院)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以下当事人均应按此要求写明基本情况)。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日期:2023-09-01 点击:16次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当事人不服甘肃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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