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在“请求事项”表述中,要注意对“再审审查请求”和“再审审理请求”进行合理表达,应当对二者进行分类表述,不宜混合“杂糅”。
关于再审审查请求。其主要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即请求法院裁定对该案再审。至于再审方式的最终结论,有可能“提审”,也可能是“指令再审”。在撰写具体请求时,可根据具体案情考量,进行方向性的精确表述,比如申请再审法院(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提审”。
关于再审审理请求。对再审审理请求的审查,本应是以该案被裁定再审为基础。故有观点认为,不宜在再审申请书中单列再审审理请求事项。此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实则不然。这是因为,再审审查请求归根结底是为再审审理请求服务的,如果不表述再审审理的实体性请求,则无法考量再审审查的“目标”何在?无法考量裁定再审的必要性何在?据此,合理表述具有“预期性”价值的再审审理请求,是指引再审审查方向的一个重要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