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重审也不是必须改判,再审申请理由写不好,会让再审的努力白费实践中发回重审也不改判的理由千奇百怪,不可能全部罗列出来,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实再审程序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错了还让原审法院重审,确有不合理之处,不过该问题也有解决的办法,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因枉法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交给原审法院重审,这一点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必须牢记在心。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的性质及审理范围再审发回重审与按照第一审程序的再审不同。前者即人民法院对该案所作岀的所有裁判已被全部撤销,当事人的诉讼争端回到原第一审宣判前的状况,原审当事人的起诉地位恢复,由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后者是在原生效裁判没有被撤销的情形下,对该案件再次审理,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不能超出原审。
即使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被认定为了新证据,那么该证据能不能足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确有错误,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案子的再审和纠错,最难的地方就是需要确认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但是有新证据,并不代表案件一定有错误,也并不会让案件一定得到一个重审的机会。
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否应自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审查的重点是: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案涉《补充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为贯彻最高法院关于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加强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办法。
民事再审误区一:再审申请书不重要有的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往往误认为,纠正原裁判错误是法院职责所在,其只要随便提交个申请再审书即可。殊不知,民事再审仍然要受到处分原则约束,且不是所有的原审错误都必须通过或者能够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民事再审误区二:不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材料可提高再审率让法官在审查时只看到对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部分内容,以达到裁定再审目的。且不说,对方当事人可能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仅就裁定驳回还是启动再审的结论选择而言,法官选择前者面临的风险较小。没有一个负责任的法官会在基本案情或争议内容不清的情况下,草率裁定再审,以致后来的再审裁判陷于被动。况且,大多数法院要求需要裁定再审的案件,应调阅原审卷宗。
民事再审误区三:再审审查案件三个月内必定审查完毕因此,作为再审申请人不应急于要审查结果,一定程度上,审查时间越长,裁定再审的可能性越大。
民事再审误区四:询问等于开庭,所有审查案件都要询问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就一定会进行询问。只有“新证据”成立,拟裁定再审的,才必须询问。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中所谓的“新证据”并未达到推翻生效裁判的实质要件,可以不经询问直接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再审误区五:当事人在原审中未主张的理由不能纳入再审审查范围除了新证据的再审事由外,多数情况下,原告申请再审时的主张往往不会超出原审的主张,否则就很有可能构成另一诉讼标的,需要另案解决。而被告享有多种抗辩(权),其为再审申请人时,审查范围问题就显得更为典型,故以下以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