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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须知专栏简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民商事再审审查申请须知
    日期:2023-09-02 点击:40次

    民商事再审审查申请须知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指原审原告、被告一方为三人(包括法人)以上的或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是指原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 即使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也不能启动再审
    日期:2023-08-28 点击:43次

    即使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也不能启动再审即使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真实合法,无论永昌信用社于2019年5月20日向杨振武催收贷款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均不宜启动再审程序。杨振武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杨振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 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日期:2023-08-28 点击:26次

    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 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
    日期:2023-08-28 点击:22次

    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原审审理期限虽然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但已经审批。且原审是否存在超审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即现民诉法第207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故当事人以此作为再审申请的事由不能成立。

  •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日期:2023-08-27 点击:128次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26 点击:25次

    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因为该判决理由部分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

  • 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
    日期:2023-08-15 点击:25次

    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其作为案外人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就调解书的内容在本案中再行审理,可告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另行就调解书申请再审。

  • 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效力
    日期:2023-08-15 点击:45次

    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效力,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意思表示该当有效,不产生终结再审审查程序的法律后果。

  • 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能否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
    日期:2023-08-14 点击:26次

    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能否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法院应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

  • 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原诉讼请求和主张不得随意变更
    日期:2023-07-24 点击:35次

    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原诉讼请求和主张不得随意变更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原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仍对其有约束力。再审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变更其原先主张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这个角度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并非是“另起炉灶重开张”,而应该是原有诉讼程序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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