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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须知专栏简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接谈须知
    日期:2023-02-08 点击:29次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接谈须知安检后凭身份证明到大厅入口取号机处取号,按广播提示到相应登记窗口进行办理,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应主动向登记人员说明;一人代理多案的,应分别出具每一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 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形
    日期:2023-02-07 点击:30次

    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日期:2023-02-07 点击:20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准备的材料
    日期:2023-02-07 点击:38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准备的材料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日期:2023-02-07 点击:117次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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