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北京申诉再审律师一直专注刑事案件申诉再审业务,从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诉,到检察院不起诉申诉,再到不服法院有罪判决申诉,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申诉及再审经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工作指南为了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工作,保障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强化法律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形成本工作指南。
刑事司法机关仅能在原审错误对定罪量刑有较大影响时启动再审;且根据“不告不理”“审判中立”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不得由法院主动提起。
刑事冤假错案案应该如何申诉珍惜申诉的机会,如果在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切勿盲目申诉。理论上来说,只要案件裁判确实错误或者其他,刑事案件的申诉可以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5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两次申诉失败,申诉实际很难再进行。
刑事申诉主体及事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具体来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申诉的时效及受理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向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提交的材料要求对于申诉状、证据等材料需要提交的份数,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份申诉状即可,有的法院则要求提供四份申诉状。申诉人最好提前和申诉受理机关联系,明确对方具体要求。
刑事申诉的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接收申诉材料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3)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刑事申诉启动再审的审理期限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流程案件受理后,首先由控告申诉检察部审查,认为有错误可能的,将移送刑事检察部处理,这里的错误可能包括两个层面、四个方面:两个层面是指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四个方面是指:证据采信错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及严重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