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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专栏简介

再审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错误,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是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再审一般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范围的规定
    日期:2023-11-23 点击:23次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范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虽然表述为“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但根据立法机关的解读,其立法目的是强调检察建议除可以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作用以外,还可以适用于对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并没有将审判监督程序排除在审判程序监督之外的含义。因此,人民检察院发现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是否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3-11-22 点击:18次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是否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德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了部分自然债务的,不构成对全部债务的重新确认,不产生剩余未履行债务诉讼
    日期:2023-11-21 点击:19次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了部分自然债务的,不构成对全部债务的重新确认,不产生剩余未履行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 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因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求,其申请财产保全也非必然有错误
    日期:2023-11-21 点击:11次

    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因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求,其申请财产保全也非必然有错误再审申请人舟山外代货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丰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 再审理由与原审主张矛盾,不得据此再审
    日期:2023-11-20 点击:13次

    再审理由与原审主张矛盾,不得据此再审本案一审中,年某、朱某、司某及A公司均主张年某、朱某、司某系案涉商品房的实际权利人,现又主张系代A公司持有,有违禁止反言原则。再次,案涉《合同书》中并未约定A公司的合同义务......故年某、朱某、司某关于该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 关于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点击:318次

    关于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属于未参加原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对原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应共同参加诉讼的主体。

  •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日期:2023-11-16 点击:169次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具体程序是什么?不管来自于上述何种路径,法院均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内部审查后,认为确有再审必要的方才提交院长,再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具有再审必要后,方才出具再审裁定书,此内部审查程序统一表述为“民监”字号。

  •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真的是由院长发现的吗?
    日期:2023-11-16 点击:181次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真的是由院长发现的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二级高级法官江显和也在公开法学杂志上载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大多数由当事人申诉引发。”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纠错程序并非一定由院长发现,但须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启动“院长发现”纠错程序有时间限制吗?
    日期:2023-11-16 点击:215次

    启动“院长发现”纠错程序有时间限制吗?(2020)最高法民申42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前所述,本案原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且法律并未限制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期限,本案再审符合法律规定。”

  • 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
    日期:2023-11-14 点击:10次

    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再审申请人李富强因与王辉、林淑琳、刘恒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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